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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桂林大病医疗救助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

导语 2026年桂林市对于重特大疾病人群(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桂林市重特大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的医疗救助标准有哪些?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1)对一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对其他二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1.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不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2.其他规定:

  (1)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的,按变更后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申请医疗救助。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对地中海贫血患者的医疗救助,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 号)执行。

  (5)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2026桂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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