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是谁?

导语 2025年0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对象见正文。

  补贴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十)申请年度内无重大服务纠纷。

  收住以下4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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