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导语 市城管委对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问题一、《条例》制定的主要考量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桂林作为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市容环境的好坏是城市整体形象的最直接的体现,它不仅反映出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地方投资环境。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已历26年。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人口聚集,城市框架拉大,私搭乱建、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粘贴小广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老的城市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诸如共享单车管理等一系列新的城市问题不断涌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临巨大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城市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为解决上述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地方实际,制定出台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是对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条例》对城市的容貌、道路、建筑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为城市建设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巩固桂林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和疫情发生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确保文明创建工作依法进行,努力实现桂林再创文明城的重要举措。

  问题二、《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

  《条例》起草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不抵触。《条例》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内容。二是不重复。对上位法已规定的,除为保持体例完整的需要外不再重复。三是突出地方特色。《条例》侧重对我市城市管理中群众关注较为集中又缺乏管理依据的问题进行规制。四是重实效、可操作。一方面,在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守法成本和违法责任的协调性,做到有效管用、切实可行;另一方面,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操作性,确保上位法得到有效实施。

  《条例》立法宗旨:一是立法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解决影响城市形象的脏乱差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落实和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需求。城市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但责任区如何划分、责任人如何确定、责任人应当履行何种职责,相关的上位法中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只规定了处罚种类和方式,未规定处罚标准和幅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为调整和规范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法律遵循。三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要求,发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作用。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最直接地展示了城市外部形象,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

  问题三、《条例》的主要框架、适用范围

  全文共六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及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的规定,依法界定《条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建成区是指与城市连片集中建设,道路与城市相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具备,建筑物密集、单位和居民比较集中的区域,这些区域亦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问题四、《条例》的亮点

  一是突出桂林地方特色,充分考虑了桂林作为知名国际旅游城市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求,将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将严重妨碍市容的传统陋习纳入禁止范围,比如殡葬习俗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违法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当下迅猛发展的公共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的问题作了相应法则,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二十条规定,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

  四是对建设容貌、建筑附着物、道路设施、线缆、交通工具、闲置用地、待建用地、装饰装修场地、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车辆停放、道路运输等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使之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维护公共环境秩序的要求。

  五是明确了争议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避免了推诿扯皮。

  六是针对一些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的违法行为,如: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设施以及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清洗维修、棋牌娱乐等影响城市形象和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填补了管理空白。

  七是针对城市小广告问题,《条例》在“堵”的同时,增加了“疏”的功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为市民提供一个合法的信息发布平台,以满足市民发布信息的合理需求。

   另外,《条例》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设置,坚持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的要求,重点对上位法细化、补充的禁止性法则设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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