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租房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
导语 各地确定的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低不低于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各市、县(市、区)应明确实物配租的户型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结合本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标准。各地确定的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低不低于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采用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选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的信息、房源信息(地址、面积、房屋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房屋维修责任、退租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签订的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合同到期,保障对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准予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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