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补领婚姻证件指南

  婚姻证件遗失、损毁怎么办?桂林本地宝为您带来混应证件补领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到您。

办理条件

1.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登记证;

2.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原婚姻证件或者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正面合影(红底)或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照片。

5.以下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初审:要求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补领婚姻证件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出示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对证件、材料不全或不属于本登记处管辖的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受理:婚姻登记员对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属于本登记处管辖的当事人发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指导当事人填写。

3..审查:补领婚姻证件当事人持证件、材料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到婚姻登记处,在婚姻登记员的监誓下宣誓,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等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登记:婚姻登记员经审查,对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办理登记手续,补发给婚姻登记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桂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仅办理桂林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相关业务)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773-288255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除桂林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相关业务以外,桂林市居民的婚姻登记,请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桂林市各民政局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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