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流动人口需提交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居)委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只需一方签署意见)。单位或村(居)委对申领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情况属实”(盖章);单位对申领人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调查,如实填写意见;村(居)委对申领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盖章)。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注:另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