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这里“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特别提醒】
职工应增强证据意识,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此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上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环城西二路71
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普陀路32号师大加油站旁
桂林市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焉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信息维护
桂林市象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环城西二路5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桂林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获桂林工伤保险查询入口、认定办理、参保、赔偿办理指南以及申领条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