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

导语 本文将主要为大家介绍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办理内容。

  (一)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B表”):

  1.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2.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二)经营所得预缴的补申报

  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如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如存在经营所得A表或B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或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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