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育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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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顺产的支付1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支付1800元。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在产褥期间所发生的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褥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支付500元。

   (三)女职工生育难产死亡,参照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第一、四条的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20元,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支付300元。

   (五)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未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支付1000元生育补偿费;难产死亡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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