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老年人优待规定

导语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

  一、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

  60周岁至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享受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上述旅游景区景点,享受门票免费优惠。

  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运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二、老年人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就医优待;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门诊诊查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并主动为老年病人提供平车、轮椅等器具,提供导医咨询和协助就医等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

  三、具有广西户籍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广西敬老卡,凭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民营公交车辆)

  取得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办理广西敬老卡,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广西敬老卡由广西交通一卡通公司统一样式,各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公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作,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首次办理广西敬老卡可以免费,办理费用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后续补卡所需费用由持卡人自理。

  四、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场所和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等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五。对具有广西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并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高龄补贴发放年龄。

  六、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以及各种社会集资义务。

  八、邮政、电信和银行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寄取信件包裹、订阅报刊、汇款取款等服务。

  九、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鼓励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十、老年人已办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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