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秀峰区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特别扶助对象及条件

导语 桂林市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口在丽君社区的居民可以在社区申请特别扶助家庭。申报对象以及所需材料请详见正文。

  一、申报条件

  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口在丽君社区的居民,现可到社区申请特别扶助家庭。

  二、申报对象及范围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三、申报材料

  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申报人相片三张、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和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伤病残达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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